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9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任雪娜)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适格是开启正确维权大门的关键钥匙。今天,让我们通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来深入了解诉讼主体适格的重要意义。
基 本 案 情
自2024年4月起,崔某多次在王某经营的五金店购买货物,货款共计46832元;崔某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在多次催促、索要货款无果后,无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将崔某诉至法院。
审 理 过 程
龙口法院民二庭王桂红团队在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王某提供的证据供货清单中体现王某经营的五金店是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相关规定,原告王某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以其个人名义起诉。
故原告王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法 官 提 醒
在准备提起诉讼前,一定要仔细确认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涉及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时,务必搞清楚究竟是以自己作为原告当事人起诉,还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原告当事人起诉。一旦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仅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还会面临起诉被驳回的不利后果,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