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4月25日讯(记者 沈华玲 实习生 陈明敏)昨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会议审议。厦门成为继深圳之后,第二个尝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据介绍,厦门开展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厦门综改试点任务的生动实践,也是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作用,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制度保障。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保护,尽早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是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需要。截至2024年底,厦门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6.39万户,这部分活跃的市场主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地基,是创新发展的源泉。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和实施,可以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商自然人,通过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再生,为社会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条例草案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厦门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要求,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特点和厦门实际,借鉴深圳和域外经验,呈现一系列特色亮点。
其中,条例草案建立了符合实践需求的个人破产府院协调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个人破产保护程序提供支持和保障。创设个人破产辅导前置程序,规定个人破产辅导前置程序,防止大量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破产申请涌入法院。创新性规定了诚信调查机制,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出具咨询辅导报告时参考。此外,还创新个人破产程序类型,包括:遗产破产程序、夫妻共同破产程序、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程序,在国内属于首创。
条例草案聚焦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逃废债,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确保制度健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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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个人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草案规定,债务人必须是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厦门社会保险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在起步阶段,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因生产经营负债的商自然人,具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债务人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