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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论|把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放首位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1 20:32:00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部署了23项政策举措,涉及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深化政务信用建设被放在第一位,强调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受到限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的惩戒。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是政府得以有效施政、民众予以充分信任的根本所在。然而,个别地方政府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务失信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损害了营商环境,传递了错误的信号。《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将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放在第一位,对失信政府及其部门,采取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等惩戒,意义深远。

政府公信力并非抽象概念,而是体现在日常决策、政策执行和对民众承诺的兑现之中。限制失信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获取财政性项目、资金等资源,就是在提醒政府及其部门,公信力是无形的宝贵资产,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是政府开展工作的通行证,警示政府及其部门,必须时刻铭记公信力乃立身之本,只有始终坚守诚信,政府发布政策、推动改革、实施项目才能得到民众的积极响应与支持,各项工作方能顺利开展。

政府及其部门与企业紧密相连,政府的诚信是吸引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及其部门失信,必将导致经营主体投资信心受挫,地区经济活力下降。限制失信政府及其部门参与项目和试点示范,旨在告诫政府,唯有秉持契约精神,保持政策稳定连贯,才能让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进而推动地区经济持续繁荣,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

政府负责社会资源分配、公共服务供给等重要事务,公平公正的执行至关重要。若因失信导致资源分配不均,某些主体凭借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而真正有需求者被忽视,社会公平秩序将被破坏。限制失信政府及其部门参与评先评优,促使其反思自身行为,在资源分配、政策落实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平等享受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政府及其部门“一处失信,多处受限”,警示政府及其部门须在制度建设上强化自我约束。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制定政策和做出承诺前充分论证、审慎考量,避免盲目决策导致失信;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政府行为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失信行为;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失信后果的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当“一处失信,多处受限”从口号转化为制度实践时,必将警示政府及其部门时刻坚守诚信底线,重塑“言必信、行必果”的政务生态,在发展浪潮中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让政务信用真正成为可测量、可追溯、可预期的公共产品,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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